晋建标字【2019】177号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
2.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
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
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1.资质证书信息情况;
2.现有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办公场所等情况;
3.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4. 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情况。
(二)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
2.咨询合同签订情况;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情况;
4.档案管理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标准情况。
(三)咨询经营业绩情况
1.企业咨询业绩及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业绩情况;
2.企业业务拓展情况;
3. 业绩统计和相关报表上报情况。
(四)企业信用管理良好行为,主要包括:
1.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及开展学习的情况;
2.企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有关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培训材料编制任务或参与行业组织的相关活动,作出贡献,获得荣誉的;
3.企业文化建设有影响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企业信用管理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2.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的;
3.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4.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主要内容
(一)注册造价师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
2.工作单位信息;
3.注册信息。
(二)注册造价师良好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发表技术研究成果、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或课题研究;
4.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参与造价技术、法规等相关培训。
(三)注册造价师不良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挂证”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造价咨询市场“黑名单”: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受到处罚且不按规定整改的;
(二)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自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基础分6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级(良好):得分为80(含)-90分;
(三)C级(合格):得分为60(含)-80分;
(四)D级(不合格):得分为60分以下或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被列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山西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直接计入C级。在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未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直接计入D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市级审核、省厅复核、发布。
(一)企业申请。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并提交。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各市住房和城乡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抽查、审核、确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有关资料评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发布。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并发布。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设区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失信人的决定书、限制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生效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由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信用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对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做精,简化监督检查。
1.在承接业务和参加造价咨询招投标时,结合实际可免于资格预审;
2.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等。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强化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控为主,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12个月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优先推荐入选造价专家库、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加大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宜担任咨询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企业可在承接业务、宣传时使用,社会和有关部门可在组织招投标时使用。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申请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信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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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考评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基本 |
加分项 |
扣分项 |
基本分得分 |
加分 |
扣减分 |
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得分-扣减分 |
印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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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
1 |
专职专业人员 |
专职专业人数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甲级20人,乙级12人)得5分,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减5分,专职专业人员包括造价师,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工作满两年以上人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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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满足,直接进入D级 |
审批系统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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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册造价师 |
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得5分,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减5分,超资质人数每一人加1分,最高加2分 |
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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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不满足,直接进入D级 |
审批系统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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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级以上 |
专职专业人员职称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甲级16人,乙级8人)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造价工程师视为中级职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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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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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不满足,直接进入D级 |
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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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缴资本 |
符合资质条件(甲级资质标准为不少于1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为不少于50万元)得2分,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加2分,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加3分,最高加3分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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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商部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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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权结构 |
股东中注册造价师人数,注册资本中造价师出资比例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得2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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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商部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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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公场所 |
企业办公场所面积满足人均10平方米得1分,不满足资质条件酌情扣分;办公场所面积达200平米的得1分,200平米以上每增加200平米增加1分,最高加3分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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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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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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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
7 |
企业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按规定时间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得2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未办理的,每一项未办理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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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合同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未签订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减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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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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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
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得2分,每一人未办扣2分。超资质规定人数注册造价师,超出部分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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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满足,直接进入D级 |
养老保险缴纳系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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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职专业人员相关培训和品德教育 |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每年组织造价技术、法规等相关培训,培训不少于两次,一次得1分,共2分;企业对专职专业人员进行从业品德、树立良好行风教育的,得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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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提纲、内容、现场培训照片、网页图片、学习材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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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办公环境 |
办公环境整洁舒畅、物品摆放有序的加1分;制度张贴规整、能体现企业进取精神风貌的加1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办公操作系统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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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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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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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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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成果质量 |
12 |
咨询合同签订 |
按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得2分。无咨询合同每项减1分;咨询合同对咨询期限、成果质量、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现一处减0.5分(司法鉴定除外),最高减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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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检3个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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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咨询质量管理体系 |
具有完善的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成果复核等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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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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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咨询成果 |
咨询成果文件按《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分表》规定要求评分,得分计算=检查评分平均得分/100*20;咨询文件被省管理部门评为优秀成果文件的,每项加5分,最高加10分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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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随机抽检3个项目的平均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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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咨询档案管理 |
有档案储存室、档案室整洁,档案储存摆放整齐有序得2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归档内容齐全、规范加3分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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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现场抽检3个项目,查阅案卷目录,包括档案室整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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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业绩上报 |
按要求在《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报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得1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业务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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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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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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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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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经营业绩 |
17 |
咨询业绩 |
甲级企业造价咨询年收入不低于150万元,乙级企业造价咨询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得2分;不满足的酌情扣分;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年收入超过500万加1分、超过1000万加2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年收入超过300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加2分;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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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收入,可参照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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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个人业绩 |
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专职专业人员评价期内均有一项及以上咨询业绩得2分,每有一人无咨询业绩的减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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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文件加盖造价师章或专职人员签字 |
|||
19 |
业务拓展 |
鼓励企业走出山西,造价咨询业务拓展到省外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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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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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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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服务,造价咨询业务拓展到国外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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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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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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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成果技术拓展到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投资咨询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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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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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ppp投资咨询、BIM应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有收入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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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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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报告书或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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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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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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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为 |
20 |
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企业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学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活动、组织学习的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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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学习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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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工会组织健全或支持员工参与工会活动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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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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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学习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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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造价师为省造价管理专家库专家并参与省市定额、行业定额、社团定额、企业定额或国家统一定额编制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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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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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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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为造价咨询行业建言献策并参与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或课题的研究编制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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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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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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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注册造价师为省造价管理专家库专家,积极参加造价管理检查或造价咨询纠纷调解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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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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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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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造价咨询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特色鲜明,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至省内推广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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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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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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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助力扶贫、抢险救灾、慈善公益、捐赠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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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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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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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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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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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为 |
27 |
不良信用信息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出借资质,以给予回扣、行贿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核实的每项扣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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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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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管理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根据举报核实后通报或处罚的文件,或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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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故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经核实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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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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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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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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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每项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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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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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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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非项目咨询人员在该项目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经核实每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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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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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为 |
32 |
不良信用信息 |
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标准要求的扣6分,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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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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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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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引起造价纠纷,未积极有效解决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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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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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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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共享,企业在《信用中国》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项每次扣5分;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一项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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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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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兴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的,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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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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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受到处罚且不按规定整改的;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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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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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进入D级 |
相关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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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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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减分不超过减分限额,加分不超过加分限额;2、本表基本分小计60分,加分小计40分,合计为100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3、“资质状况”中的资质条件,以申请时的状况评分;4、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时效详见细则14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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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信用信息 |
得分 |
评分说明 |
印证资料 |
基本信息 |
1 |
完成造价工程师注册,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
60 |
|
系统识别 |
良好信用信息 |
2 |
近三年主审单项业绩规模5000万元以上,每项 |
2 |
满分4分 |
成果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盖章签字页 |
3 |
任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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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
|
4 |
近三年完成单项业绩规模1000万元 以上,每项 |
1 |
满分18分 |
成果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盖章签字页(示范文本) |
|
5 |
近三年完成单项业绩规模5000万元,每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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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三年完成单项业绩规模1亿,每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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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价咨询项目获得工程造价优秀成果的主编人,参编人 |
5 |
|
相关资料 |
|
良好信用信息 |
8 |
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获国家级奖的主研人,参研人 |
2 |
|
相关资料 |
9 |
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获省级奖的主研人,参研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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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入选山西省工程造价专家库 |
1 |
|
专家库名单 |
|
11 |
参加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或课题研究的 |
3 |
|
参编人员名单 |
|
12 |
参加省级及以上定额的编制工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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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加企业定额、社团定额编制工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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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国家级期刊发表专业技术研究成果的,每篇 |
1 |
满分2分 |
期刊目录;有作者姓名的文章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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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省级期刊发表专业技术研究成果的,每篇 |
0.5 |
|||
合计 |
100 |
|
|
||
不良信用信息 |
16 |
所负责项目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 |
-10 |
|
相关资料 |
17 |
未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每次 |
-5 |
|
相关资料 |
|
18 |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
-10 |
|
相关资料 |
|
19 |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每次 |
-20 |
直接计入D级 |
相关资料 |
|
20 |
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 |
-20 |
直接计入D级 |
相关资料 |
|
21 |
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
-20 |
直接计入D级 |
相关资料 |
|
附注: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时效详见细则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