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缓缴1-6月公积金,且不影响职工正常贷款
3月5日,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疫情期间企业公积金的缴存问题、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及贷款问题进行了说明,规定自3月10日起执行。
文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企业的缓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今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当缓缴期满时,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2.公积金的提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3.公积金的正常贷款。该期间内,企业缓缴公积金不影响职工的正常贷款。
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4.特殊人员贷款逾期不计罚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
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养老保险
一季度养老保险可延迟缴纳,且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太原新闻网消息,为解决部分企业因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等问题,保障参保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针对各项经办服务做出了应急安排。
在养老保险费征缴方面,参保企业2020年一季度养老保险费可以延迟缴纳,之后根据疫情再做调整。具体内容是2020年1月份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养老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
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