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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足三家是否要废标?财政部官方解答!

造价掌故   2023-08-22 16:46:24   点击量:[212]

 因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况,需要废标吗? 只有一家或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需要废标吗? 两次磋商活动均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可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吗? 这些疑难问题,财政部来解答!

01.因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

按照87号令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规定,如某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为6家,其提供的

投标产品品牌只有2个,由于最终评审结果也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据此,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直接判定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前可以依法确定投标人不足3家,可依法废标。

02.只有一家或两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情况

如提交投标文件的仅一家企业,只能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如提交投标文件的两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有两家时,能否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与其中的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呢?公开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03.两次磋商活动均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情况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首次磋商采购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仅有一家供应商A递交响应文件,该项目宣布废标。二次磋商采购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仍只有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经评委审核采购文件无不合理及排斥性内容,此时有相关疑惑:

(1)此时应宣布项目再次废标,并重新采购此时可申请单一来源,拟与A供应商协商谈判。

(2) 此时评审小组经采购人同意,且经A供应商同意,现场变更为单一来源,直接与A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不知两种情况是否均可执行。

对于问题所述情形,采购需求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04.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其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两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

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