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宫廷生活日趋奢靡,统治阶级建造了很多豪华经丽的宫殿、园囿和府第、官署、寺观等,使国库无法应付庞大的开支。公元11世纪70年代,王安石执政时期,为挽救统治阶级的危机,由将作监编修了《营造法式》第一版,于元佑六年成书。但因次书缺乏用材制度,以致工料太宽,不能防止各种弊端,故绍圣四年由李诫重修,崇宁二年正式颁布实施。《营造法式》内容是李诫收集汴京当时实际工程中相传沿用有效的做法,和工匠们详细研究之后编成的,加之李诫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为编写此书创造了良好的主观条件。此书和六百余年后清雍正年间所编的《工程做法则例》相比,无论从设计、估算工料、图样表现等各方面来衡量,《法式》都比《则例》高明,不仅体例较好,便于灵活应用,而且内容也较丰富,阐述精确,堪称中国古代最优秀的建筑著作,是了解宋代建筑的一把钥匙。
斗拱及彩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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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鱼和惹草 |
彩画 |
第一类 :殿阁 |
包括殿宇、楼阁、殿阁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官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
第二类:厅堂 |
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
第三类:余屋 |
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
用料方面,殿阁最大,厅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规定房屋尺度以“材”为标准,“材”有八等,根据房屋大小、等级而采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选用,厅堂类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虽未规定,无疑级别更低。对于同一构件,三类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规定。
在构造上,殿阁的木架做法和厅堂不同,殿内常用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结构和内部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丽壮观,柱列整齐,柱高一律,内柱及内额上置内槽斗拱以乘天花,殿内专修华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无需讲究美观,但求坚牢即可,所以采用“草架”做法,抟、袱不必细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随意支撑,以求梁架稳固。至若厅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内柱皆随屋顶举势升高,主外侧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内柱柱身,使木架的整体性得到加强,斗拱较简单,通常只用斗口跳、四铺作,但也用至五铺作、六铺作者。为了美化室内露明梁架,梁、柱、抟、枋等交接处用拱、斗、驼峰等作装饰。关,余屋,书中并无专论,仅从零星叙述中推测有两种情况:殿阁的廊屋,为了配合主殿,规格较高,可置鸱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库营房等,则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和把头绞项作等做法。
《营造法式》大木作殿堂立面处理示意图 |
在建筑式样方面,殿阁多用庑殿顶与歇山顶,面阔达十一间,如有副阶则成重檐,斗拱出跳多至八铺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与青绲瓦,正脊垒瓦可达37层。厅堂屋顶一般只用“厦两头造”和“出际”(又称“屋废”,即悬山顶),屋面或用筒瓦、或用板瓦作盖(如板瓦作盖则檐口用重唇板瓦和垂尖花头板瓦),正脊用兽而不用鸱尾。常行屋舍式样未详。
关于各类建筑的等级关系,《法式》瓦作制度垒脊瓦一节叙述最为详尽,从正脊高低(垒瓦多少)可看出房屋等级高下:
房屋类型 |
开间、进深 |
垒正脊瓦数 |
垒垂脊瓦数 |
殿阁 |
当三间八椽或五间六椽时 |
31层(开间、进深增加,瓦数亦可增加,至37层止) |
低正脊两层 |
堂屋 |
同上 |
21层(可增加至25层止) |
同上 |
厅屋 |
同上 |
19层(可增至25层止) |
同上 |
门楼屋 |
当一间四椽时 当三间六椽时 |
11层或13层 17层(可增加至19层止) |
同上 |
廊屋 |
四椽 |
9层(至11层止) |
同上 |
常行散屋 |
六椽 |
5层或7层(各增2层止) |
同上 |
营房 |
二椽 |
3层(至5层止) |
同上 |
《法式》所采用的建筑分类大概不是李诫的新创造,而是来自工作相传的老办法。由于《法式》对此并未列条专论,所以今天加以整理,随了解宋代建筑还有一定帮助,因为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宋代木构主要是一些庙宇的个别殿堂楼阁,类型很不齐全,通过研究《法式》的建筑分类,使我们多少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宋代建筑的面貌。
但我们不能认为《法式》是十全十美的。本书的目的是在人力、财力、物力都很困难而统治阶级的要求日趋铺张豪华的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力图防止贪污浪费,同时保证设计、材料和施工的质量,以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为了控制官式建筑的用料与用工,以节制政府的财政开支,此书的体例和内容近乎建筑规范,全书虽分制度、功限、料例三大部分,但所谓制度,主要内容是各种建筑部件的尺寸规定,对建筑布局、内部布置、体量形象等则很少涉及。《法式》对建筑部件的阐述看来也是有所取舍的。它的内容以官式建筑的高档类为主,对低档类做法,即使是当时常见的品种,也往往略而不谈,或只是一笔带过,如《法式》大木作中有一种称为“柱梁作”的做法,只列了个名词,未作任何解释,详情不知,推想是一种不用斗拱而用柱、梁直接结合的木构架,官府、朝廷的次要房屋和附属建筑以及库房、散屋、营房等采用之,可能近乎清式的“小式”建筑。这种低级大木做法虽在次要房屋中可能是普遍使用的,但《法式》也只是一笔带过,可见本书的侧重点是很明确的。从建筑设计角度来研究,在《法式》固然找不到总体布置方面的内容,即使单体建筑,如果想恢复一座北宋官式建筑,往往也感到书中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但是,既然编写此书的目的明确,我们并不苛求作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百科全书。此书对于研究宋朝建筑乃至中国建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是人类建筑遗产中的一份珍贵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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