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园地

您当前的位置:知识园地 > 造价掌故 > 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返回首页

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造价掌故   2018-01-24 16:28:42   点击量:[1583]

 [原告起诉称]

  2007年10月19日,原、被告经招投标签订了《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的土建及相应的水卫、电器等工程。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模式,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

被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拱板粮仓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清单中的折线型屋架、预应力钢丝分部项目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并缺少拱板预制过程中必需的锚具及地胎膜等子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缺项、漏项,而原告作为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对于缺项部分无法进行投标报价。诉争工程中的粮库屋面采用特大型预应力折线型组合拱板,该种特大型拱板结构特殊,目前尚无针对性的制作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图纸设计深度不足,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涉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应当具备预应力构件张拉端、固定端构造要求及做法,锚具防护要求,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必要的张拉测试要求,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条件等,但被告提供的图纸仅有拱板的图示尺寸及预应力张拉应力最终控制值,缺少详细的制作、施工工艺图纸,按此图纸无法进行预应力钢筋张拉施工和拱板制作。

此外,该种拱板的场外运输、吊装也存在着极大困难和风险。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及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致同意拱板制作由工厂预制改为现场就地制作。后原告聘请了国内预应力专家编制了拱板制作、吊装方案,经有关专家两次会审,被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2008年1月22日一致同意原告编制的《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拱板粮仓拱板制作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同月25日,设计单位慈溪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设计院)根据该方案出具了《技术联系单》。此后,原告按该联系单进行施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工作中,原、被告对上述拱板的结算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导致原告的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成本,针对被告提供的拱板施工图存在设计深度不足,原告提出并经被告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深化、完善了拱板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新方案项下产生的锚具、地胎膜等新增项目费用1919045元,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遭被告拒绝。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增加的工程价款1919045元。

 

[被告答辩称]

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原告以29323777元的总价中标。被告在招标中提供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招标补充说明中明确“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后,自行选择施工方案,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单位在踏勘现场后,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措施费及应预料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充分全面考虑,并在投标报价后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原告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系拱板制作、安装的具体施工方案,属于施工应对措施,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变更。由被告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的论证会审,也是对具体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而非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变更的审查论证。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招标补充说明的规定,原告为完成施工任务编制的施工应对措施方案不应涉及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调整。

其次,原、被告争议的屋面拱板项目为合同内项目,并非新增项目,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适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项有关新增项目结算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属于设计变更,拱板(清单外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原告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2008年2月8日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但原告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从未就拱板(清单外项目)提出过变更工程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的请求,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1.2项的规定,该部分工程也应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原告请求增加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C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处)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慈溪法院来我处征询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XX(时任造价管理处处长)所作的谈话笔录各一份,主要内容:对本案争议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在建设单位招标中描述为折线型屋架,在施工单位请示中叙述为预应力拱板,造价管理处在复函中也对应的称为预应力拱板。以上建设、施工各方对争议对象的称谓均不确切,描述也不清楚,仅叙述了部分构件的内容、名称,难以合理计价。

其实本屋盖系统是集建筑防水围护、结构支撑承重、平顶装饰密封于一体的屋盖结构体系,是由薄壳屋面板、大跨度屋架和密闭混凝土平顶等多种结构构件组合而成,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折线型屋架和拱板这样单一结构件。所以,按照原有的招标清单计价会出现重大利益失衡情况,根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2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对造成失误,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有责任。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在于建设单位,施工方对未仔细研究工程量清单也有一定的责任。但继续按照招标时的清单计价结算难以显示公平,建议此屋盖系统应按实进行调整,给予施工企业必要的造价补差。

   C2.因原告申请,弘正公司受本院委托并经鉴定后于2011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鉴定结论认为原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与原告实际施工内容相比,确定工程量不存在漏项,但项目特征描述不太清楚;根据原招标文件无法判断屋面拱板是采用工厂预制还是采用现场预制,故将现场预制和工厂预制分别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计价,按现场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727538元、按工厂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320509元。